【晋江市罗山街道】权责清单
时间:2023-02-09 11:15 浏览量: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和

      责任单位

    备注
    1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许可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2 小餐饮登记  

      1.《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 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小餐饮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行政许可 社会事务办公室  
    3 发生地质灾害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4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强制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5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的强制措施  

      《电力法》(2018年第3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6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7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征用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给付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五、申领程序和发放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9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给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给付  

      《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11 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含5个子项) 1.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通过,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2.特困人员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通过,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3.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通过,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4.住房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通过,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5.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通过,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 对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照顾或救济,符合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者的补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通过,2017年第5次修正)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13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14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的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15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给付  

      《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行政给付 社会事务办公室  
    16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修订、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款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行政裁决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7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施行)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行政裁决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8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4月29日通过)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19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4月29日通过)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行政监督

      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0 对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监督检查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二款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1 对特困人员供养的监督检查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2 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教育法》(2015年)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3 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参照
    24 对村民委员会换届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参照
    25 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6 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7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8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29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30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  

      《教育法》(2015年)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  
    31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与巡查  

      1.《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2.《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2008年3月28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养护定额和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日常农村公路巡查,宣传公路法律、法规,依法制止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报告公路损坏情况。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2 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镇、乡、村庄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3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行政监督

      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4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5 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种子法》(2015年)

      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6 森林防火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7 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行政监督

      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8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9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第二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组成清算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做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督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或者停止职务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40 对集体企业的监督和服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公共文化站)  
    4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42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人员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43 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行政监督检查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  
    44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45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1.《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46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党政综合办公室  
    47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公共文化站)  
    48 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处理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49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紧急处理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50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对险情、灾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51 信访工作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52 民间纠纷调解  

      1.《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53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54 依法及时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要求被审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许可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根据省《条例》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55 管理养犬与捕杀狂犬、野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56 对妨害、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处理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0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参照
    57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审核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58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审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

      第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其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地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证明等,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日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59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认定  

      1.《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民优〔2011〕205号)。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0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1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调查核实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2 对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待与奖励的审核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7年第八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本省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

      5.《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84号);

      6.《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含各有关优惠、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补助等。
    63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4 对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5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6 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1.《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老龄办〔2004〕15号)

      第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

      ……2、各设区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单位)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办法,由各设区市老龄委办公室制定。

      ……3、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各地的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老年人,由本单位人事(干部)股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城镇居民中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由社区居委会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农村老年人,由乡(镇、场)老龄委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7 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的审核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8 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69 建立民兵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2011年10第3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0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8号);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优〔2007〕291号)

      一、关于核查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组织实施

      摸底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摸底、申报和审定工作。

      (二)对象范围

      1.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上报  

      1.《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4号)

      ...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名称统一为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政府要统筹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办公场地和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26号)

      ...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2 就业失业登记的审核上报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3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审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

      第一条 免费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4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时依法所需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办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5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选举产生及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章第二节整节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组成清算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做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督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或者停止职务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6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7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78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核实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79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审查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77号)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2.《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08〕98号)

      (二)本《办法》实施前被征收耕地,经所在镇(街道)确认的,为历年被征地人员;本《办法》实施后被征收耕地(按农转用和土地征收获省政府批准日期为准),经所在镇(街道)确认的,为新被征地人员。

      (三十二)被征地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由所在村(社区)提出,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送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确认,由所在镇(街道)审核,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0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1 制止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2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3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含3个子项) 1.承包合同备案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办经【2015】18号)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

      ......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2.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3.承包经营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84 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改)

      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5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6 承担村集体财务具体审计事项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社区居委会参照
    87 组织参与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8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9 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90 组织参与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2018年第2次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9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通过)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92 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建设部令第44号发布,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93 督促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换届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94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95 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与调查处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主的物业服务纠纷便捷处理机制。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负责纠纷调查处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专门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96 食品摊贩登记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延续。食品摊贩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公共文化站)  
    97 归侨身份认定工作中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出具归侨身份证明的办理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9号)

      三、审核办法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3条款之一和第4条)

      1.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含各设区市办理的归侨身份证。

      4.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公共服务 党建工作办公室  
    9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十一、...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9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含2个子项) 1.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

      三、参保范围及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号)精神,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2.缴费

      1.《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闽政〔2008〕7号)

      (三)基金收缴与管理

      收缴方式。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资助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

      四、统一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

      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

     
    10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1 公共就业服务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通过,2017年第5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3 一、二孩生育登记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通过,2017年第5次修正)

      第十三条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4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失业登记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5 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八条第一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第二款 ...;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初审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协助提供证实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报、应退尽退”原则。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7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办理  

      1.《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77号)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2.《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08〕98号)

      (三十二)被征地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由所在村(社区)提出,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送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确认,由所在镇(街道)审核,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8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闽政办〔1998〕95号)

      第十八条 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必须向退休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年提供一次有效证明;对逾期既不提供、又不申明事由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可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其出具证明后再予以补发。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导。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

      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15号)

      第二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对高龄、重病或长期生病的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作为核查的重点对象。领取资格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核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方法:

      ㈠离退休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证明当事人生存状况的有效证明。其中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一次生存状况的有效证明。

      ㈡出国或定居国外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提供由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

      ㈢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服务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随时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并每月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退休人员生存情况。

      ㈣有条件的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建立离退休人员指纹识别鉴定系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向离退休人员采集指纹印模以判断其生存状况。

      ㈤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变化情况。

      ㈥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发放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和处理,对举报人要予以保密。

      ㈦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必须由离退休人员本人亲自领取,以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

      ㈧其它有效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方法。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9 居民公约备案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办公室  
    110 村集体借贷资金备案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四条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闽农经管﹝2004﹞41号)。

    公共服务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11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服务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12 个人住宅危房翻建批准  

      1.《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委办〔2014〕71号);

      2.《关于印发〈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晋委办〔2014〕72号);

      3.《关于印发〈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委办〔2014〕73号);

      4.《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危旧房屋翻建审批补充事项的通知》(晋政办[2020]2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审批管理规定》(晋石办[2020]2号])。

    公共服务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13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14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15 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及指导村文化建设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16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17 妇女权益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通过,2018年10月第2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其他权责 党建工作办公室  
    118 档案工作管理  

      《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其他权责 党政综合办公室  
    119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0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有关落实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1 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1.《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四款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2 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8年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为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和其他抚恤优待对象排忧解难。

      第二十条第二款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宣传。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3 困境儿童保障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36号)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

      三、加强基础建设

      (三)构建保障服务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在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做到困境儿童底数清、情况明,应当保障的都应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4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

      第八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二、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5 老年人权益保障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失能老年人需求评估,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服务;对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县(市、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文化活动室等场所。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6 负责辖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文化馆(站)、集市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7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8 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29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30 负责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功能区域内的体育设施  

      1.《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31 应火葬违规埋葬的协同处理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132 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

      3.《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85 号)。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33 城乡供水应急管理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城乡供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供水安全事件。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34 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35 河道管理  

      1.《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2.《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36 保护饮用水水源  

      1.《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确定的管理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住房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37 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日省林业厅公布)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管护指导和组织工作,切实建立管护责任制度。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乡(镇)政府负责;

      (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

      (五)农村居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小组或个人负责;

      (六)铁路、公路、河堤、水库、机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38 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工作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二(三)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39 水域治理和管理保护  

      《福建省河长制规定》(2019年省政府令第210号)

      第七条 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第八条第三款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九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0 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5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1 对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2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2014年2月26日通过)

      第四条第四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90号)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4 履行物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2.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和调整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3.负责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4.对无物业服务或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帮助指导或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十九条第三款 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

      第四款 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5.参与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代为履行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履行有关交费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6.接收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存档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7.召集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8.其他相关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七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物业管理机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5 开展实施统计工作与调查

      《统计法》(2009年)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6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  

      《福建省测绘条例》(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7 依法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02号)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8 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49 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50 加强森林保护工作  

      《森林法》(2019年)

      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51 水土保持工作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52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53 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通过,2018年第2次修正)

      第十九条 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堆放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统一划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提倡垃圾经营产业化,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从事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54 对受损农村公路的抢修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2008年3月28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其他权责 社区发展办公室(财政所)  
    155 组织安全生产宣传警示教育和演练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施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56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57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58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的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59 组织地震灾后恢复生产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0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1.《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2.《戒毒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1 组织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2 组织做好抗旱工作落实  

      《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令弟552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3 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改)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4 汛前检查、监测与汛期防汛准备  

      1.《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5 汛期对群众安全的保障  

      《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6 汛期结束后组织土地复垦和补种林木  

      《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改)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7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属县级以上职责建议删除)

      2.《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共同负责,并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建筑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8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200号)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69 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8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0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应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1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2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支付: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电梯费用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表协调解决。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3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4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5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6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7 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反家庭暴力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8 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 社区治理办公室(综治中心)  
    179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其他权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协调中心)  
    180 扶持少数民族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方面的发展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于其他学校,并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附加费时,应当对民族乡、民族村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民族村创办和改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实现民族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发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民族村医疗所的建设;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妇幼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定期组织巡回义诊,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加强民族乡、民族村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其他权责 街道办事处  
    注:权责事项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对应的内设机构和责任单位以镇街“三定”规定为依据。清单公布后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上级取消下放调整或存在错漏等情况需修改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