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市政项目“11·2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4-11 17:11 浏览量:
     

    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市政项目“11·2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2112518时许,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市政项目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因该起事故案情较为复杂,事故调查组于2023113日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事故调查期限60日,晋江市人民政府于2023123日同意事故调查组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60日。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项目概况

    事发永和镇坂头村市政项目为福厦铁路泉州南站房市政配套高架落客平台拓宽工程,项目包含新建一座人行桥梁及桥下广场空间,人行桥梁长为235.775米,宽为8.02-8.10米,最大单跨跨度为36米,道路等级为支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电力管道工程、照明工程及附属工程等。建设单位: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3222日,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杭州和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事发阶段,正进行桥梁承台及上部结构施工,事发区域为桥梁XP3承台基坑。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091206003,事发时法定代表人为黄小卫,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正军,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29906-909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3013812,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312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3013819,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212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01085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322日。

    20227月,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与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福厦铁路泉州南站房市政配套高架落客平台拓宽工程施工合同》,承接该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宁永红,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浙1332******0065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B20080102147

    (三)劳务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杭州和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1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34438U,法定代表人:戴笑兰,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29905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该公司具有劳务分包资质,证件在有限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8]01146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31221日。

    20227月,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与杭州和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福厦铁路泉州南站房市政配套高架落客平台拓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项目劳务作业以包清工的方式分包给杭州和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由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四)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9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17398511A,法定代表人:张河锦,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西路建设大厦二层237239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35004795,有效期至2026117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20227月,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签订《福厦铁路泉州南站房市政配套高架落客平台拓宽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林仁喜,资格证书注册号35004457

    (五)现场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发桥梁XP3承台基坑为不规则四边形,长约8米、宽约7米、深度约2.2米,事发时基坑未设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1125630分许,按照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张祖楠的安排,工人李和张、陶顺周、童继伟、奔绍全4人陆续从宿舍出发到福厦铁路泉州南站房市政配套高架落客平台拓宽工程作业,其中李和张和童继伟负责接水冲沙箱,奔绍全和陶顺周负责管桩切割作业。陶顺周在上班途中,看到童继伟在桥面上拿水管接水龙头,但李和张到现场时已没看见童继伟,其就去找水管,后在桥梁XP3承台基坑区域发现有水管飘浮在水面上,当时现场都是泥水,分不清是基坑还是地面,李和张就用旁边的一小节钢筋去捞水管,但是钢筋太短够不着,李和张就拿了一条绳子绑着钢筋抛向飘浮在水面上的水管,才将水管捞上来,后其就到桥梁XP9承台作业区域接水冲沙箱了。8时许,张祖楠通知奔绍全等人于10时许去做核酸,李和张随后便离开作业岗位,陶顺周和奔绍全大概10时左右离开作业岗位。期间工友欲通过电话联系童继伟,但提示电话已关机。午餐时,也未见童继伟。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112517时许,临近晚餐时间,但童继伟仍然未出现,工友便开始组织寻找。18时许,参与寻找的工友在途经桥梁XP3承台基坑时,发现基坑水面上飘着一个安全帽,在将安全帽捞上来后,经确认该安全帽子系童继伟所属。现场的工友便找来钢筋往水里捞,后将童继伟的尸体捞到并抬上来,放到基坑旁地面上,现场的人员随后便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开展现场保护和勘查,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童继伟,男,汉族,198375日出生,云南省永平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包括补偿金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童继伟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环境危险因素预见不足,不慎跌入未设安全防护设施、未设安全警示标志且被水灌满的桥梁XP3承台基坑,致其溺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在存在较大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及时落实基坑安全隐患整改。

    2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落实项目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

    3.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4.晋江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在存在较大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及时落实基坑安全隐患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落实项目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部分监理人员未能到岗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3.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童继伟,男,现场作业工人。经查,童继伟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环境危险因素预见不足,不慎跌入未设安全防护设施、未设安全警示标志且被水灌满的桥梁XP3承台基坑,致其溺水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宁永红,女,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经查,宁永红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林仁喜,男,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各项工作。经查,林仁喜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4.张德浓,男,群众,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一部职工,同时担任福厦铁路泉州南站房市政配套高架落客平台拓宽工程项目组业代主办,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经查,张德浓未能认真履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项目现场管理存在缺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5.刘堂庆,男,中共党员,晋江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职员。经查,刘堂庆作为项目联络员,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致使项目各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提高其风险辨识能力;要加强危险环节、重点部位的巡查,严格落实施工规范要求。杭州和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宇烈工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责任,确保项目备案人员到岗履职,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整改。

    3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业主职责,切实做好对项目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跟踪检查,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1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项目参建各方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加强基坑开挖和基坑内施工作业等危险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现场安全管理

    2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项目全链条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与监管部门之间加强日常信息互通、互动,协调督促各方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水平。

     

     

    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市政项目

    “11·25”淹溺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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