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3日10时13分许,晋江市陈埭镇阳光东路一源茶叶路口(即花厅口协顺商厦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永春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福建省永春华阳物流有限公司,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91394358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斌,成立日期:2014年2月25日,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下洋镇曲斗新街80-3号。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25007472号,有效期至2026年2月16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事发时,公司名下共有重型自卸货车7辆,其中3辆为挂靠车辆,其余4辆为公司自有车辆。公司日常各项事务由经理肖聪华全面负责。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董兴勤,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白鹤林村六组16号。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511300699526,初次领证时间:2006年7月4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4日。从业资格证号:5129******9151,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11月。根据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明鉴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101号),所送董兴勤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林启春,人力正三轮车驾驶员,男,汉族,1935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霞美村北兴路21号。
(三)事故车辆情况
1.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福建省永春华阳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刘邓风、董兴勤,并由刘邓风于2020年5月9日与福建省永春华阳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4月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25005108号。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公司,保险在有效期限内。该车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但事故发生时处于不在线状态,监控平台显示该车经常性累计超时。该车自2022年4月份至事发时共有8起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查处,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1起;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1起;驾驶证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1起;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1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起;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1起。
2.人力正三轮车,所有人:林启春。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晋江市陈埭镇阳光东路一源茶叶路口(即花厅口协顺商厦路口),东西走向为阳光东路,东往花厅口灯控方向,西往阳光灯控方向,双向六车道,设置中间隔离带,施划车道分界线,单向路面宽:1040CM。南侧路口通往花厅口村,宽:98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3日8时许,董兴勤驾驶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泉港区的一家玻璃厂出发,欲往晋江市陈埭镇金溪路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载空啤酒瓶。10时13分许,董兴勤驾驶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阳光东路由西往东行驶于中间车道,至肇事路口右转弯时未发现林启春驾驶人力正三轮车行驶在最右车道,致货车右侧碰撞人力正三轮车左侧后碾压林启春,造成林启春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2022年9月13日10时19分许,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该起事故的警情,随即指派交通警察大队陈埭中队出警处置,并联动120急救中心派遣救护车出警救治。在接到出警指令后,陈埭中队立即安排附近巡逻辅警先行到达事故现场维持秩序。10时26分许,陈埭中队值班民警及相关人员赶到现场,随后陈埭中队指导员也赶赴现场处置,执勤民警立即组织对现场进行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疏散围观群众,控制肇事驾驶员。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对伤者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11时30分许,陈埭中队接到120电话告知该起事故当事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执勤民警立即向中队领导及交通警察大队值班总台报告,随后陈埭中队将该起事故移交事故处理中队进一步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晋江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妥善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并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林启春,男,1935年6月28日出生,晋江市陈埭镇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为8万元(8万元为保险理赔款外的赔偿理赔款,保险理赔款尚未支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董兴勤驾驶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由林启春驾驶的人力正三轮车先行,致使货车右侧碰撞人力正三轮车左侧后碾压林启春,造成林启春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间接原因
福建省永春华阳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涉事车辆事发时卫星定位装置处于不在线状态,驾驶员经常性累计超时,未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培训和惩戒,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福建省永春华阳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涉事车辆事发时卫星定位装置处于不在线状态,驾驶员经常性累计超时,未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培训和惩戒,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董兴勤,男,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查,董兴勤驾驶闽C48390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由林启春驾驶的人力正三轮车先行,致使货车右侧碰撞人力三轮车左侧后碾压林启春,造成林启春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晋江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建议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2.肖聪华,男,福建省永春华阳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肖聪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福建省永春华阳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识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补足安全管理短板,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大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要严格执行运营车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客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路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纠力度,认真检查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不按道驾驶、违法变更车道等情况,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用事故案例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群众的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三)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陈埭镇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紧扣“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发动各单位及群众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维护与整治,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提高群众的安全出行意识。
晋江市陈埭镇阳光东路一源茶叶路口
“9·13”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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