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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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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
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新塘街道的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等。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发泡剂等鞋材的生产经营,员工10人左右。该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等相关制度,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5档次B |
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罚款 |
2023/9/4 |
2024/9/4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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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施*龙 |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新塘街道的福建省海信鞋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以来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经查,施*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023年以来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存在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2项级别1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罚款 |
2023/9/6 |
2024/9/6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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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全兆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
佛山市全兆新材料有限公司 |
根据池店镇安办线索上报,2023年7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华信大厦南侧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仓库内储存PU胶水894桶(15Kg/桶),处理剂700桶(15Kg/桶),照射剂363桶(15Kg/桶),共计1957桶和固化剂105箱(15瓶/箱)等疑似危险化学品。2023年7月24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现场储存的照射剂、处理剂、PU胶、固化剂等疑似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鉴定。2023年7月2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证书编号:FJSH-QZ-230966、FJSH-QZ-230967、 FJSH-QZ-2 30968、FJSH-QZ-230969),确定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2023年7月31日上午,该公司晋江区域负责人余*受公司委托前往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公司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佛山市全兆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W42895X,法定代表人:朱*方,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桃园一路32号桃园名苑D座4号商铺,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佛南(狮)危化经[2020]A006号,经营方式: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贸易经营)。经现场勘验,该批涉案物品存放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华信大厦南侧的仓库内,仓库为一层铁皮搭盖房,面积约280平方米,东侧为凯隆鞋业,西侧为汽配仓库,南侧为腾达体育用品公司,北侧为华信鞋业。经分析,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储存场所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鉴于我局未掌握其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故采纳余*相关供述,认定该公司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综上,该公司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储存经营照射剂、处理剂、PU胶、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8项级别2档次A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涉案物品< PU胶水894桶、处理剂700桶、照射剂363桶、固化剂105箱>以总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零叁拾伍元整<¥111035>进行清退,上述价款随同罚款一并缴交入库)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罚款 |
2023/8/31 |
2024/8/31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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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和稻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吴*龙 |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和稻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以来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查实,吴*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023年以来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据此认定,吴*龙存在未履行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2项级别1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
2023/9/4 |
2024/9/4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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