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04.21)
时间:2023-04-21 17:35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04.21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泉州卡鹿森鞋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泉州卡鹿森鞋业有限公司

    2023316,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池店镇赤塘村的泉州卡鹿森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鞋类的生产经营,从业人员50多人,生产过程中使用“PU胶(BL588)”等危险化学品,根据PU胶(BL588) 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其属于易燃液体第3类、有害品第6类,闪点是0,应在具备换气设备的场所使用,远离高温、火花及明火,避免吸入蒸气”。“PU胶(BL588)”闪点为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现场卫生间门使用简易的铁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其应采用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PU胶(BL588)”属于甲类液体,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防流溢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强制通风措施,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的规定。另查明,该公司有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PU胶(BL588)”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1档次A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

    2023/4/19

    2024/4/19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卡鹿森鞋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2023316,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池店镇赤塘村的泉州卡鹿森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以来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实施,卢*应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该公司2023年以来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实施。据此认定,卢*应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2项级别1档次A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2023/4/21

    2024/4/21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小佳人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等行政处罚案

    晋江市小佳人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晋江市小佳人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2023323,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村的晋江市小佳人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5月份对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进行清淤作业,未见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和相关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记录。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糖果制品的生产经营,从业人员5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污水处理池处理后排出,污水池尺寸为5*4*4,四面封闭,上方敞开,根据有限空间的定义,确定该污水处理池为有限空间。该公司有建立有限空间风险辨识管理台账,其中包含有污水池。该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20225月份进行污水处理池清淤作业,有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但该作业方案未经该公司负责人批准,且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或者监测。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和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的违法行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02项级别2档次A和第102项级别3档次A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2023/4/20

    2024/4/20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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