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04.14)
时间:2023-04-14 17:03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04.14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晋江南星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等行政处罚案

    晋江南星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02327,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食品园)的晋江南星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201812月福建省天宇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晋江南星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TY-18(危)-FJQZ-B004]”显示该公司氨机房已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19828,该公司向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截止202327(检查当日),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超过三年,该公司无法提供新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该公司氨气浓度报警仪由于异响,未能及时进行维修,而是将上述2台报警仪予以关闭。此外经查,该公司共为6个氨气浓度探头,能够提供福建省中特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书编号分别为:ZTTLH220230116-0008ZTTLH220230116-0009ZTTLH220230116-0010ZTTLH220230116-0011ZTTLH220230116-0012ZTTLH220230116-0013的校准证书(校准日期:2023-01-16,建议下次校准日期:2024115日)。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和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2档次A和第7项级别2档次B

     

    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

    2023/4/10

    2024/4/10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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