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0.11.23)
时间:2020-11-23 09:35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0.11.23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正荣浔兴世纪春天项目“8·6”物体打击事故行政处罚案

    福建省良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10时许,罗山街道正荣浔兴世纪春天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福建省良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进入存在桩身未一次性截除的区域作业,对本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的罚款

    2020/11/16

    2022/11/16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悠趣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晋江悠趣食品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9时,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泉安北路886号晋江悠趣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2020/11/17

    2021/11/1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85号慧光楼五层晋江雷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2020/11/18

    2021/11/18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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