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09.20)
时间:2023-09-20 19:12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09.20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泉州多啡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政处罚案

    泉州多啡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0237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泉州多啡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楼货物遮挡灭火器,4楼仓库的货物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345楼楼梯间未封闭;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建档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等。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宝宝鞋的生产制造,车间为丙类多层厂房,共有80名员工。该公司4楼货物遮挡灭火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0.0.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的规定;4楼仓库的货物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不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第6.8条:“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的规定;345楼楼梯间未封闭,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3.7.6:“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的规定;该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建档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等相关制度。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一般事故隐患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5档次B、第10项档次A

    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罚款

    2023/9/18

    2024/9/18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福建斯兰物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福建斯兰物流有限公司

    20238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兰峰制革有限公司西南边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上述仓库内储存桶装60桶(50KG/桶)、袋装475袋(25KG/袋),合计14.875吨的疑似危险化学品保险粉。经查,2019年,该公司因普通货物仓库内的剩余空间不足,塑料米、聚醚多元醇等普通货物不够存放,于是向福建兰峰制革有限公司租用该公司西南边仓库,用于储存普通货物。202131日,泉州市立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危险品仓储合同》,租用该公司甲类仓库作为中转仓库储存保险粉。2023818日,该公司因甲类仓库储存空间不足,于是私自将泉州市立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保险粉临时储存在福建兰峰制革有限公司西南边的仓库内。经现场勘验,该批涉案物品储存于福建兰峰制革有限公司西南边仓库内,仓库为单层钢结构普通货物仓库,占地面积约4400平方米,东北侧为福建兰峰制革有限公司,东南侧为塑料仓库,西北侧为兴德织造有限公司,西南侧为恒毅机械有限公司。经分析,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储存场所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鉴于我局未掌握该公司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故采纳谢*辉、吴*专等人的相关供述,认定该公司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综上,该公司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保险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8项级别2档次A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涉案物品< 保险粉14.875>以总计人民币肆万肆仟陆佰贰拾伍元整<44625>进行清退,上述价款随同罚款一并缴交入库)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罚款

    2023/9/18

    2024/9/18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玺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

    2023613日,我局接市接警台线索移送,经联合金井镇安监办、金井镇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金井镇三坑村曾坑东区103-1旁边铁皮搭盖发现吴*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汽油。20237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晋)应急抽(2023)危化0705号〕,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现场储存的汽油进行抽样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2023711日出具检验证书(编号为:FJSH-QZ-230898-1FJSH-QZ-230898-2),确认上述涉案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2023719日,吴*玺前往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据供述,吴*玺原为中营驾校教练,该加油点系用于自有教练车加油,鉴于我局尚未掌握其他线索,我局初步认定吴*玺未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进一步协调沟通,20238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金井镇派出所对吴*玺制作的相关询问笔录,认定吴*玺涉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20238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玺制作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晋)应急现决(2023)危化0815号〕,对上述涉案物品(因油罐内存有底油,实际查封<扣押>95#汽油为598L)进行查封(扣押)〔(晋)应急查扣(2023)危化0815号〕,要求吴*玺立即停止上述非法违法行为,并要求有关人员前往我局进一步配合调查。202391日,吴*玺再次前往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未经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吴*玺原为中营驾校教练,退休后想通过卖汽油给驾校获利,遂在金井镇三坑村曾坑东区103-1旁边的铁皮搭盖内设置一个油罐和一台加油机,并购进95#汽油700L,至2023613日被查处时,尚未对外进行销售。经查,该批涉案物品存放于金井镇三坑村曾坑东区103-1旁边的铁皮搭盖内,面积约为20平方米,东面和西面均为空地,南面为厨房,北面为出租房,居住4人,经分析,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储存场所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2023613日吴*玺在金井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202391日在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吴*玺销售汽油合计0元。鉴于我局未掌握其他相关证据,故采纳吴*玺的相关供述,认定吴*玺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综上,吴*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8项级别2档次A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涉案物品< 95#汽油共计598>按照查封(扣押)当日油价8.58/升的70%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以总计人民币叁仟伍佰玖拾壹元伍角玖分<3591.59> <备注:原应为¥3591.588,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进行四舍五入为¥3591.59>随同罚款一并缴交入库)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罚款

    2023/9/19

    2024/9/19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华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晋江市华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8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华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通过调取加油站监控录像,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吴*晶、陈*荣、陈*华等人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给小汽车加完油后手持二维码给车主扫码支付。经查,该加油站配有磁吸式声光可燃气体报警器,2023825日因设备故障,全部拆下寄回厂家进行升级维护。2023828日下午,加油员吴*晶、陈*荣、陈*华(普通员工)等人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给小汽车加完油后手持二维码给车主扫码支付,其作业行为未严格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加油站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足,对加油员安全培训不够到位,导致加油员吴*晶、陈*荣、陈*华等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48项级别1档次A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

    2023/9/14

    2024/9/14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村6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责任案

    *砛(系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族吟五金厂经营者)

    2023617356分许,位于永和镇力争村的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族吟五金厂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陈*砛(系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族吟五金厂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相关情况,未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排查整改轧钢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A

    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罚款

    2023/9/18

    2026/9/18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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