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临时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09-25 17:42 浏览量:

      

      

      各工作点、各社区、各基层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临时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动火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作业重点

      1.特种作业(电工、电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

      3.宣传引导出售电气焊等材料设备前须查阅购买人员焊工证件;

      4.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工作准则

      ①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临时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附件1)的要求做好动火前工作准备,并填写《临时性动火作业报备表》(附件2),送至所属社区报备;②对发现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未立即制止,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③对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将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罚;④对发现特种作业(电工、电焊工等)无证上岗行为,移送相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二)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者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附件:1.《临时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临时性动火作业报备表》

      罗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临时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一、动火报备流程

      1.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并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燃烧纸钱等使用明火行为。

      2.动火作业前,要在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符合作业基本要求后,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3.企业内部动火作业审批同意后,动火作业开始前,需填写《临时性动火作业备案表》,并向辖区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后,动火作业方可开始。

      二、作业前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或搬离作业所在生产场所。

      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在室内动火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8.动火作业现场应额外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毯、灭火器等,提前接好消防水管和消防栓,做好随时灭火的准备。

      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动火分析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当生产、经营场所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遵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30871-2014)的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对动火作业有另外的规定,按照其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2

      《临时性动火作业报备表》

      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

      动火承包商(施工单位)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

      证号:

      动火分析

      时间

      月   日   时

      采样地点

      分析人

      分析数据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灭火器材

      现场安全

      负责人

      月  日  时

      施工单位

      安全监护人

      月  日  时

      楼层安全

      监护人

      月  日  时

      安全管理

      部门签字

      月  日  时

      单位负责人

      月  日  时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或车间负责人验票签字

      月  日  时

      完工验收

      验收人:

      企业临时性动火作业报备时,要向企业宣贯以下动火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火动焊前“七不”: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不动火、不动焊。

      2.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等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有受热膨胀、爆炸危险的气体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二、动火动焊中“五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

      2.动火中发现火势蔓延引起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3.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5.施工现场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环境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动火动焊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罗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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