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晋江市市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1-10-22 10:47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4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207号)等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基层治理改革,着力构建“边界清晰、权责一致、联动顺畅”的市镇关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江市市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履职

  市直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依照“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区分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严格依单履职。市直部门要根据清单逐项研究制定工作流程图和说明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运行程序环节,压实工作责任,抓好清单落实。各镇(街道)要有效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进“一线处置”工作机制落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规范动态调整管理

  在“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实施过程中,对暂未列入清单,但市直部门或镇(街道)反映在市、镇(街道)间存在职责不清的,应根据动态调整机制增列入清单;对已列入清单,但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或须调整的,应及时调整规范,确保清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清单需要调整的,由市直部门或镇(街道)向市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编办审核后,按程序公布实施。

  三、推进优化协同高效

  在实施“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同时,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牵头”的原则,根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针对镇(街道)无法独立解决的重大事项、复杂事项或突发事件,分行业分领域建立由市直部门牵头、镇(街道)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由镇(街道)建立“镇呼市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整合市直派驻镇(街道)监管力量,优化内部分工,完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等相关制度,职能部门积极快速响应,对于一般事项、简易事项及镇(街道)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委托镇(街道)及时处置,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四、强化清单落地监管

  市委编办要加强对“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落实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市直部门和镇(街道)工作运行不畅、具体事务推诿扯皮等问题,应对照清单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清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切实抓好清单的落地落实。要将“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纳入镇(街道)权责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问责机制,并推动将其列入党委和政府督查、巡视巡察范围。

  本“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晋江市市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晋江市市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领域归类

  具体事项

  市直部门职责

  镇街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市直部门

  镇街

  市直部门

  镇街

  1

  社会治理

  “反邪教”专项整治

  公安局以“法轮功”、“全能神”邪教组织为重点目标,组织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任务,维护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2

  民生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民政局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协助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保障工作。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

  民生保障

  就业援助

  人社局负责统筹制定就业援助计划,指导镇(街道)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指导镇(街道)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协助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负责辖区内企业做好招工引才工作,努力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人社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2020年晋江市委机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市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体制的通知》

  

   

  

  4

  民生保障

  职业培训

  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助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8号令)、2020年晋江市委机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市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体制的通知》

  

   

  

  5

  民生保障

  劳动突发纠纷应急处置

  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镇(街道)做好辖区劳动争议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指导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根据赋权)和劳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将劳动争议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基层,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委发〔2017〕13号)《晋江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置工作意见(修订稿)》(晋委〔2014〕116号)、2020年晋江市委机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市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体制的通知》

  

   

  

  6

  民生保障

  劳动者

  维权投诉案件的

  处理

  人社局牵头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并指导镇(街道)受理涉及企业用工管理的咨询服务、劳动者投诉举报及处置、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镇(街道)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培训和考核,视情况指定案件管辖单位,依法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辖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负责辖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与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做好辖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及时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配合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

  受理日常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发放相关法律文书,指派调解员对受理的调解申请开展调解活动,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制作转办单并通知当事人。

  根据人社局行政委托情况等,配合开展辖区内企业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等有关工作。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委发〔2017〕13号)《晋江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置工作意见(修订稿)》(晋委〔2014〕116号)、2020年晋江市委机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市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体制的通知》

  

   

  

  7

  民生保障

  对企业

  遵守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工资支付行为的

  监管执法

  人社局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企业遵守劳动用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等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共同落实“根治欠薪”工作。

  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收集信息,实施动态监管。

  负责辖区内用工单位劳动争议隐患的排查、预警和化解工作,根据省政府赋权事项清单,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协助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其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委发〔2017〕13号)《晋江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置工作意见(修订稿)》(晋委〔2014〕116号)、2020年晋江市委机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市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体制的通知》

  

   

  

  8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调查、

  统计

  自然资源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和统计核算。

  配合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

  

   

  

  9

  自然资源

  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地质灾害

  防治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负责对矿山的巡查与保护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和信息报告等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0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批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

  自然资源局做好土地、矿产、海域、海岛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土地、矿产、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和测绘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配合自然资源局对卫片信息实地核查、对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日常监管。

  对土地、矿产、海域、海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配合自然资源局对相关案件进行查处,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做好卫片、日常巡查执法等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行为的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1

  自然资源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局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占地(建设)名单后,由自然资源、城管和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对于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涉及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建立和完善“两违”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负责辖区内乡村“两违”处置工作,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

  协助自然资源、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及违法建筑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12

  自然资源

  对国土

  卫片外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镇(街道)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反映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涉及违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对于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涉及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建立和完善“两违”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负责辖区内乡村“两违”处置工作。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对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对于城镇违法建设,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及违法建筑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13

  自然资源

  对非法

  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辖区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镇(街道)。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14

  自然资源

  对非法

  采矿行为的监管

  执法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镇(街道)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制止并初步核实,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15

  自然资源

  对非法

  采砂行为的监管

  执法

  水利局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情况通报镇(街道)。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非法采砂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非法采砂点的关闭取缔等工作。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政文〔2007〕316号)《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16

  自然资源

  林业病

  虫害的

  监测防治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飞防期、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17

  自然资源

  林木采伐的监管

  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镇(街道);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镇(街道)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上报林业和园林绿化局,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8

  生态环境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工信局牵头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19

  生态环境

  水污染

  防治

  生态环境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水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水利、自然资源、卫健、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河长办负责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负责本辖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化巡查发现水污染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并上报河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

  生态环境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辖区危废、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大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完善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处理体系,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危废、一般工业固废申报工作,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涉及危废固废专项整治工作。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危废、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产废单位如实申报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加强网格化巡查力度,配合参与各类涉危废固废专项整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涉及危废固废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无主的涉及危废固废的问题,属地镇(街道)为整改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1

  生态环境

  其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大气、 水、光、噪声等)

  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开展生产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2

  生态环境

  地表水、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

  监管

  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水源地、地表水、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对辖区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地表水环境(含黑臭水体整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23

  生态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包含医疗废物)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包含医疗废物)的企业、汽修、诊所等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4

  生态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强源头管控,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辖区内重金属行业排查工作,组织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现场执法,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5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辖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6

  生态环境

  海洋生态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源入海垃圾管控工作和入海排污口监管。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强化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按分工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海漂垃圾整治工作;对辖区入海排污口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问题调查和整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7

  生态环境

  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轻微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轻微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28

  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局根据“双随机”抽查名单和群众投诉信访件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29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负责将发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应急应对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

  

   

  

  30

  生态环境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开展辖区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排查,建立工作台账,配合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1

  生态环境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水利、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河道管理条例》《节约能源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32

  生态环境

  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作业进行施工行政许可管理。对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午)间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严格监管。

  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工地夜(午)间施工现场巡查、核查、上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33

  生态环境

  违法排污企业监管

  生态环境局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格监管。

  负责开展辖区内企业排污情况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

  

   

  

  34

  生态环境

  生态环保督察

  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生态环保督察、监察,协调推动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相关工作。

  负责配合开展生态环保督察问题调查及整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35

  生态环境

  环保网格化监管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保网格化监管,督导属地镇(街道)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负责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

  

   

  

  36

  生态环境

  河长制

  工作

  水利局(河长办)承担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开展辖区内河长制工作,落实上级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37

  生态环境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高声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音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噪音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38

  生态环境

  秸秆焚烧

  专项整治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9

  农业农村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管理

  水利局统筹编制各区域水利工程规划;按水利建设主体组织工程建设与行业管理;指导各类地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

  负责配合编制本区域水利工程规划;按水利建设主体组织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县级以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管理权属,分级管理各类水利工程设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第三次修正)

  

   

  

  40

  农业农村

  灌溉管理、技术指导和水资源利用管理

  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灌溉管理及水资源利用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等相关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灌溉管理水资源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1

  农业农村

  防汛抗旱

  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水利局开展水利工程防汛抗旱业务指导工作,协调跨区域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相关工作,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工作。

  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汛抗旱工作,接受市防汛抗洪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指挥并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条例》

  

  

   

  42

  农业农村

  非法捕捞查处

  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即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对违法人员作出没收、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负责协助本辖区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3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4

  农业农村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水利局牵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45

  农业农村

  畜禽养殖

  污染整治

  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污染养殖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规模化以上养殖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畜禽养殖业户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巡查监管,督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发现乱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46

  文化旅游

  推进全域

  旅游

  文旅局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负责配合文旅局落实本辖区的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2016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47

  文化旅游

  实施文化

  惠民工程

  文旅局负责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建设及基层文体和旅游建设。

  负责配合文旅局落实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承担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48

  文化旅游

  保护非

  物质文化遗产

  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负责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49

  文化旅游

  对各类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等各类型娱乐场所的监管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娱乐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50

  文化旅游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局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负责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51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行使行政处罚权。

  负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授权或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对违法物品器材实施查封、扣押

  应急管理局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责日常巡查,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3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4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负责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5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局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6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工信、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57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8

  应急管理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

  扑救

  林业园林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森林防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林业园林局备案;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59

  应急管理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局负责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负责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等部门“三定”规定中有关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60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处罚;加强对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负责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61

  市场监管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

  商务局负责对辖区内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条件进行经常性核查;会同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和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负责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村(社区)监管员做好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62

  市场监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市场监管局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负责协助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协助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8号公布)

  

   

  

  63

  市场监管

  查处传销行为

  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负责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健全完善地方党委政府主导下的传销属地联防联控严打工作机制,落实联防联控严打传销的属地责任,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64

  市场监管

  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5

  市场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或工作计划,督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并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66

  市场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未按规定程序开展认证活动等认证认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67

  市场监管

  食品(食盐)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局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局,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依法做好食品摊点备案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68

  市场监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小餐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镇(街道)。

  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镇(街道)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不定期联合城管局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69

  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局接到涉及食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负责接到危及食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局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局按程序进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0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局接到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负责接到危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预警或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71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联动执法

  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下发通知到镇(街道)及市场监管所,由市场监管所与镇(街道)沟通对接,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联合行政执法活动。

  负责配合市场监管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专项执法的摸底排查、问题上报等工作。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72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问题产品予以处置。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73

  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局,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 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4

  市场监管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75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

  执法

  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对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未注册登记、未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6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局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7

  市场监管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78

  市场监管

  对虚假

  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局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79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80

  市场监管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负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1

  市场监管

  对违规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和违规生产、使用和处置液化气瓶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和生产、使用和处置液化气瓶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负责对辖区内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村(社区)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82

  市场监管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83

  城乡建设

  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执法

  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社区)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对发现的小区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84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建局负责指导镇(街道)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农业农村、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镇(街道)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指导建设方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提交建房备案书,会同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协助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且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闽建村〔2019〕9号)《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76号)

 

  

  

 

  85

  城乡建设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的监管执法

  住建、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按照职责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城管局负责渣土车辆的滴、洒、漏管理及不在规定地点卸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及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局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超限运输、扬洒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公安局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协助城市管理局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注:本清单为首批试行事项,并非涵盖所有“属地管理”事项,此后将视情况进行“增删改”动态调整完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