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6日12时27分许,晋江市江滨南路陈埭镇海尾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唐昌银,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5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02023640号,该车系唐昌银及唐永玉各出资一半购买,日常盈亏各占50%。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在有效期限内。该车装有卫星定位装置。
2.闽C97R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苏丽玲,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熊运勇,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城岭路152号。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362503003107。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3625******003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8年6月2日。根据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明鉴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007号),送检熊运勇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纪文双,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闽C97R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山东路28号。准驾车型:E,档案编号:350501065481。根据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明鉴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008号),送检纪文双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晋江市江滨南路陈埭镇海尾村路段,沥青路面,路面湿滑,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晋江大桥方向,西往田安大桥方向,设路中绿化隔离带并施划车道分界线,双向六车道,单向路宽1170cm;道路两侧设辅道,与主路间以绿化隔离带隔离,南侧辅道施划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340cm,非机动车道宽35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6日12时许,受唐永玉指派,熊运勇驾驶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泉州市鲤城区玉泉南街的停车场出发沿池峰路行驶,计划先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一加油站过磅,再到后渚大桥附近载钢管。12时27分许,熊运勇驾驶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江滨南路由西往东行驶于中间车道欲往陈埭镇洋埭村的一个加油站过磅,至陈埭镇海尾村路段向右侧车道变更车道时,未发现最右侧车道纪文双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闽C97R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纪文双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2023年3月26日12时30分许,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该起事故的警情,随即指派交通警察大队陈埭中队出警处置,并联动120急救中心派遣救护车出警救治。在接到出警指令后,陈埭中队立即安排值班民警带领辅警赶赴现场,相关人员于 12时41分到达现场,随即划定警戒区域,疏散滞留车辆及围观群众,并协助医护人员抢救伤员。随后陈埭中队值班领导也赶赴现场处置。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对伤者进行抢救,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当场控制肇事驾驶员,并将该事故上报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警察大队接报后随即指派事故处理中队到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晋江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深化道路安全专项整治。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纪文双,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泉州市鲤城区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4.8558万元(包括丧葬及抚恤费用、事故赔偿费用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熊运勇驾驶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发现最右侧车道纪文双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闽C97R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纪文双死亡。
(二)间接原因
唐昌银作为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依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熊运勇,男,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查,熊运勇驾驶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发现最右侧车道纪文双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闽C97R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纪文双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晋江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建议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唐昌银,男,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经查,唐昌银作为闽C3635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未依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致使上述货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唐昌银要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和培训,同时要落实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
(二)深化交通安全整治
市交通运输局要抓好源头管理,函告事故车辆登记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要会同各属地政府督促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排查消除营运车辆隐患;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道德、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水平。市交通警察大队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监控,从严查处超员、超载、酒后驾驶、超速、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安全警示宣传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大队、陈埭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特别是要广泛宣传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的危害性,提高辖区群众尤其是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晋江市江滨南路陈埭镇海尾村
路段“3·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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