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海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海):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云川、王桂立与被申请人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19]672-67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1700元,其中李云川10850元、王桂立10850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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