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1-17 16:25 浏览量: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

    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进一步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突出关键环节,按照“抓源头、明来源、强检测”的思路,抓住食用农产品源头性批发市场和零售(农贸)市场两个关键环节,推进全市食用农产品入市检测全覆盖,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和源头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入市检测等经营行为,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排查和监管能力,提升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体责任义务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义务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从事批发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从事批发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从事批发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经营者落实入市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地质量证明等文件登记备案,确保过程质量可溯源。推行两种溯源方式:①产地证明(或供货凭证、供货协议)+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由市场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或“三品一标”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②市场检测合格证明。市场经营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5.鼓励支持仅从事零售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与经营者签订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二)市场经营者责任义务

      1.市场经营者应按照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开展检测等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2.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3.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场经营者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登录省(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注册用户,依法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三、检测制度

      (一)检测室与人员配备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应当配备3名以上的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销售区域辐射全省或市场销售量超全市销量总量50%以上的重点源头性市场(具体市场名单由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年度根据当年度市场统计、考评考核结果予以认定、调整),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入市前查验,合格后入场经营。

      2.零售(农贸)市场。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快速检测室由政府统一设置;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对入市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各类市场履行法定义务、抽检工作情况、抽检合格率和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场按类别、规模,实行分类检测耗材资金奖补。

      4.为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农贸)市场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招聘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派驻市场,督促、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①作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业务专职人员,指导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检测制度,负责管理和培训市场其他检测人员,定期统计分析检测结果;②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守法经营;③做好市场与监管部门信息联络、工作传达与沟通,违法情况报告等工作;④负责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工作;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检测频率与批次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开展每日检测,检测结果每日公示。每日由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鼓励使用信息化公示技术,向社会实时公示并方便公众查询。

      (2)每日检测批次与频率。原则上每日应在入市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进场经营。检测批次以两个原则确定:①按每周全覆盖市场所有摊位经营者1次的频率计算每日应检测批次;②每日检测批次不少于100批次。

      2.零售(农贸)市场

      (1)每个市场每日在早市开市前开展快速检测。

      (2)每个市场每日检测不少于30批次,检测品种包含蔬菜不少于20批次、水产品不少于5批次、其他食品非法添加物不少于5批次。

      (三)检测范围与项目

      1.检测面覆盖新鲜果蔬、新鲜畜禽肉及其制品(以烧腊制品、肉丸制品为主)、水产品(含水产干品)、腌(干)制蔬菜、熟食凉菜、米面制品、豆制品等7大类。

      2.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违禁兽药残留等。

      (四)风险评价监测

      1.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展风险评价监测(快速检测),每季度开展1次。目的是全面掌握入市食用农产品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自主检测过程中的潜在问题,促进整体检测水平的提升。

      2.评价监测重点针对有关市场入市检测不合格率高、高风险品种,以及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提供的需要开展风险评价监测的品种。

      3.对风险评价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进一步开展监督抽检,并根据监督抽检结果依法处理。

      (五)检测结果运用

      1.市场应当把每日检测结果在早市开市后于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鼓励使用信息化公示技术,向社会实时公示并方便公众查询。

      2.建立集中交易市场快速检测分析监测系统,市场每日的检测结果应录入检测系统、上传泉州市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提供查询,并定期提出分析报告,为监管部门提供质量动态信息。

      (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

      1.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和召回

      (1)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通知市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由市场经营者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依法处理。

      2.不合格产品销毁

      (1)对于停止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

      (2)合同约定销毁处理方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与市场经营者签定协议,双方约定以快速检测结果作为入市食品的验货标准,并约定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进行统一销毁。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由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按约定实行统一销毁,销毁时实行记录台账、流程录像或拍照。

      3.不合格产品报告通报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在查明产地来源后,应当通报相关的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海关等部门。

      4.不合格警示约谈

      (1)对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食用农产品,1个月内市场快速检测3次以上不合格的或风险评价监测连续两季度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不合格产品产地信息警示。

      (2)同一市场经营者1个月内被市场快速检测2次以上不合格的或风险评价监测连续两季度抽检不合格的,由检测监督员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布不合格经营者警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3)同一市场,当月检测合格率低于97%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实行约谈警示。

      四、资金及人员管理

      (一)集中交易市场检测奖补资金、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工资、风险评价监测费用、市场检测室改造经费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市场检测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购置、更新检测设备和购买检测耗材以及驻市场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的工作经费补助,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到位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市场当年度履行本方案规定义务,落实检测工作、配合各级各方抽检工作情况、检测和抽检合格率、消费者满意度、不合格商品处置情况等指标,并结合第三方风险评估监测和监督考核情况,分等次进行绩效考核考评,分类分档给予分配奖补。

      (三)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可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招聘,委托市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市场检测实际需求组织招聘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并落实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每年度的市场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价监测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依法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保障,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零售(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检测室设置或改造提升、检测人员招聘、日常检测耗材费用及招聘派驻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补助;鼓励、推进各类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并对日常检测耗材等快检经费予以一定补助,确保实现各类市场快速检测全覆盖。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真正用于我市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上。

      (二)加强协调,督促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规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督促集中交易市场监测工作有效规范运作,严格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相互衔接,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进入市场前环节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建立、完善。

      (三)加强监管,保障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市场检测工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招聘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奖补等相关制度,推进监测标准化、规范化;要加大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力度,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义务,严把入市质量关口,突出检测时效性,完善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机制和溯源跟踪处理;强化检测结果运用,向社会实时公开并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对长期快速检测合率低的食品品种,要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每年根据市场快速检测、风险评价监测、监督抽检结果,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对各类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并根据信用分类监管要求,确定信用等级,强化信用监管。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7〕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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