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3-01-05 09:37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港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港章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深沪中心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二)本港港区掩护水域面积50公顷,陆域面积3.57万平方米,港区范围内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WGS—84坐标系)。

  坐标如下:

  A点:2723837.405,516021.664;

  B点:2725705.657,516907.805;

  C点:2725199.398,517771.429;

  D点:2724996.687,517682.646;

  O点:2724367.000,516998.692;

  Q点:2724043.402,516816.201;

  (三)本港章适用于深沪中心渔港范围内的所有船舶、设施、车辆,以及从事渔港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本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渔港监督部门为本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晋江渔港监督”),负责本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深沪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港经营管理主体,对本港行使权属管理,并委托其控股的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对本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涉及渔港管理的公安海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渔港安全管理

  (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晋江渔港监督承担。渔业船舶经营者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渔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应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超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属地各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四)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晋江渔港监督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五)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向晋江渔港监督、深沪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晋江渔港监督、深沪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六)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晋江渔港监督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七)对本渔港内影响安全航行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晋江渔港监督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晋江渔港监督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费用全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属无主物的,由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打捞清除。

  (八)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或发现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应及时向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侵占渔港设施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的,由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进出渔港船舶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对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海防部门依法查处。

  三、渔港经营管理

  (一)在渔港范围内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1.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经营;2.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应当向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渔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渔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渔港经营者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三)渔港经营者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依法收费,并在本港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四、渔港环境管理

  (一)晋江渔港监督和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渔港及周边工程建设活动监管,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晋江渔港监督和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交由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三)港内供油作业时,应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四)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五)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六)在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由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渔业船舶管理

  (一)本港对渔业船舶进出港实行报告制。

  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根据有关规定事前应当主动通过“渔港通APP”向晋江渔港监督报告进出港时间和船舶配员、生产作业、安全配备等信息。船长为船舶进出本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港澳台渔船进出本港,应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规定,并服从晋江渔港监督的管理。

  外国籍船舶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非捕捞渔船,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与其相适应船舶类别的有关证书。

  2.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3.依法办理财产和船员有关保险,按照规定配备、使用无线电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设备。

  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号牌。

  (四)进港船舶必须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不得在航道上锚泊。停泊船舶应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足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

  (五)港内一切在航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嘹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靠本船右舷的水道外缘航行。进港船应让出港船,机动船应让非机动船,小型船舶(包括机动船)应让限于吃水的船舶通行,严禁小船抢越他船船首。

  严禁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六)船舶试航区域船舶的试航应在防坡堤外侧以北水域进行,船舶试航必须悬挂信号,加强嘹望,谨慎驾驶。

  (七)船舶在港行驶禁止追越,港内拖航以舷拖一艘为限。

  六、应急和交通事故管理

  (一)发生失火、遇难或灾害性天气、海况时,首先应自行救护。在港船舶应服从晋江渔港监督和公安海防调度并协同救助。

  (二)发现沉船、航道变异,航行标志损坏移位或灯光不正常等情况,发现者有义务将情况迅速报告晋江渔港监督。

  (三)渔业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船长(正驾驶)向晋江渔港监督递交海事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有责任纠纷的,可以向晋江渔港监督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

  (四)发生海事纠纷危及对方安全时,双方均应协同救助,不得逃离现场。

  (五)发生可疑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人员管控、紧急救援、消杀灭源等应急处置工作。

  七、附则

  (一)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港章由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港章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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