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晋江分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一级、二级国有企业:
《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12〕208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调整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评审机制的通知》(晋政文〔2014〕21号)同时废止。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且建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同时使用资金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本规定进行审核(备案):使用预算资金1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三)由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且建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同时使用资金满足以下条件的非经营性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参照本规定执行:使用国有企业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核(或备案、复核),以及对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评估和跟踪问效的行为,是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五)市财政局是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本规定所称的助审机构,是指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按规定程序从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用于协助完成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
(七)负责评审的单位在开展政府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并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
二、评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为强化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我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采用市评审中心负责审核(备案)的评审机制,市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审核结论作为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施工图预算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应报市评审中心备案;建安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报市评审中心审核。
(二)为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结算内控制度,提高结算工作效率,我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结算评审采用各建设单位负责审核、财政部门备案复核把关、审计部门抽查审计的评审机制。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结算进行评审,其中建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以及建安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且未超过预算审核价(指经市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下同)的,审核结论应报市评审中心备案;建安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且超过预算审核价的,审核结论应报市评审中心进行复核。
(三)主材调差、人工费调整等合同风险承包范围以外的内容,以及经市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核对、设计变更等造价不作为计算超预算审核价的基数;经市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核对、设计变更等造价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四)为提高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效率,加快清理盘活固定资产,我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采用市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审核的评审机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可采用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其中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下属单位除外)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且建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采用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结论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下属单位除外)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且施工图预算经市评审中心审核,同时建安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下属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且建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采用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结论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镇属国有企业参照上述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决算办法执行,其中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由其所属一级国有企业审核,镇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由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结论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投资评审提质增效,报送市评审中心备案的项目,由市评审中心组织中心相关业务人员采用重点核查的方式进行备案。报送市评审中心审核(复核)的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由市评审中心采用委托助审机构全面审核,评审中心重点复核的方式进行审核;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市评审中心采用委托助审机构全面审核,评审中心全面复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三、评审质量与时效
(一)在送审资料齐整,设计图纸基本要素完整、深度基本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项目评审的时效要求(完成评审工作的合理时限):
1.施工图预算审核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预结(决)算备案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结算复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10亿元以下的,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特别复杂或特大型项目(指建安工程造价在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预算后审项目应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完成相关评审工作的合理时限。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接受市评审中心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应按规定将项目完整送审,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拆分(肢解)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三)对市评审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二审意见书(初步复核意见书、二次复核意见书),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初审逾期未反馈的,给予退件处理;二审逾期未反馈的,则视为同意二审意见,评审中心按规定及审核过程中已确定事项出具评审结论。对未能及时将评审所需资料补充齐整或提供准确依据,而需在预算项目审结、招投标后通过设计图纸深化、细化、优化等进行调整合同价款的,则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我市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负责评审的单位在受理和审核(核查)项目时,应根据报送资料对送审材料缺失,以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和预算编制存在的错漏、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分别采用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单位。
(五)为合理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施工图预算经市评审中心审核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形式招投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同时应在约定完成期限内将核对结果报市评审中心审核,并根据工程量清单核对审核情况相应调整合同价款;逾期未送审的,市评审中心不予受理工程量清单核对审核。
(六)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变更事项经批准后,达到下列条件的,应报市评审中心审核,并根据设计变更审核情况相应调整合同价款:施工图预算经市评审中心审核,同时项目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建安工程造价)累计达预算审核价3%、且达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经批准时,项目已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除外。
(七)政府性投融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被评审的相关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受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曾参与被评审项目的预(结)算编制、结算审核、项目代建或监理等相关活动的,应当回避。
(八)为进一步提高评审效率和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负责评审的单位在受理项目设计图纸等送审资料时可采用经确认的电子文件形式;相关书面资料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自行保管。
(九)负责评审的单位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政府性投融资项目评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
(一)我市政府性投融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确需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前进行发包的,应当对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进行细化,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并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我市政府性投融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格形式,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三)我市政府性投融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实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控制投资总额,同时应明确提交完整施工图纸的期限。对在约定期限后通过设计图纸深化、细化、优化等进行调整合同价款的,则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我市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为有效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充分调动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约造价的积极性,在严格控制投资总额(结算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资概算)的前提下,我市政府性投融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激励节约造价条款,对总承包单位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约造价的,给予节约造价部分10~20%的奖励。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发包人减少或降低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的不属节约造价。
(五)在审核和审计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仅对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
五、评审监督管理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施工图预算报送市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或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先行招投标、施工的项目,评审中心不予受理施工图预算审核(备案),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或施工许可。
(二)市评审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送审设计图纸中存在的不合理、不经济、过度设计等问题,以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一些高估冒算、重复和错(漏)算现象要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时效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备案),对存在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时抄送住建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助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助审任务,切实提高评审质效。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管理设计、预算编制等委托中介机构,督促其充分论证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及提高预算造价的准确性;建立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相挂钩的预算绩效目标,以及与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相对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四)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每年按一定比例审计工程结算;超过审计结论部分的工程造价,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业主单位不得付款,已付款的由业主单位追回并上缴财政。
(五)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我市制定的有关政府性投融资项目评审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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