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级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06-08 00:00 浏览量:
     

    晋政文〔2015136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传统产业

    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为主动适应新常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领晋江传统产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推动晋江经济新一轮赶超跨越。根据晋江传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升龙头带动作用

    (一)立足于“5541”产业布局,综合考虑各个产业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排序情况,每两年从已投产的企业中组织认定100家以上晋江市重点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对其实施分类指导、动态管理,鼓励支持其做大做强。

    1、纳入《晋江市重点龙头企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惠及范畴,享受相应的政策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2、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的产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的产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3、对企业自行投建或控股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高新项目,优先列为本级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泉州、省级重点项目;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林地的,优先安排上报审批。(责任单位: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局)

    4、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由市挂钩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议定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办、催办。(责任单位:经信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二)加大新增工业项目推进力度,增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对按既定计划目标建成投产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按省重点15万元、泉州市重点10万元、本级重点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既定目标竣工投产的晋江市级年度工业储备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

    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一)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能够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纳入规上工业统计范畴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升级。对由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转制费用补助。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转制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开辟“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缩短办件时限50%以上。企业转制过程中涉及可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全部实行后置审批,允许转制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与现有公司重名前提下保留原非法人市场主体字号名称。转制前许可证件可继续沿用一年,并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制证明到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财政局、行政审批中心、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支持中小企业改扩建厂房。延长支持不在近期改造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用地范围内对现有厂房进行翻建、加层的时间至20151231日。企业因对现有厂房进行翻建、加层涉及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具体申报、审批办法由城乡规划局牵头会同经信、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城乡规划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消防大队)

    (四)改善中小企业用工条件。鼓励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缓解用工供需压力,增强员工队伍稳定性。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晋江市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农业局、人社局、财政局)

    鼓励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赴全国各地劳动力招聘活动,企业每批次招聘员工达50人及以上、且全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每招收1100元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五)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和融资支持

    1、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执行。(责任单位:金融局、财政局)

    2、延长简化办理企业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期限至2015630,深度解决企业“两证”办理遗留问题,拓展企业融资抵押途径。(责任单位: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

    (六)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

    1、鼓励组织抱团参展。对一次性组织10家以上中小企业抱团赴国(境)内外参加商贸展洽活动的行业工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2、鼓励组织本地产能对接。对市、镇两级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组织的产能对接、集中采购活动,参与中小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3、鼓励组织创新义诊。对由市、镇两级协会(同业公会、商会)联合相关研发创新、管理咨询机构组织的企业技术、管理创新“义诊”活动,参加中小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4、鼓励组织职工技能竞赛。对由市、镇两级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组织的行业性职工技能竞赛活动,参加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人社局、总工会、财政局)

    三、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企业因技术改造,购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范畴的国内外机械设备,购置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以购置设备完税发票为依据,在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本级部分限额内,按购置设备款的2%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获得补助的购置设备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提升龙头带动作用”中第二款工业储备项目投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每年组织筛选认定并重点扶持一批晋江市级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引导作用,促其加快实施、竣工投产,分年度打造一批企业技改示范标杆。

    申报列为晋江市级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业主须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晋江的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须已经发改、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度投资计划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晋江市级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度能够按既定计划目标建成投产的,在项目所属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本级部分限额内,在经核定的项目投资周期内,按其累计技术设备投资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补助,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获得补助的本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提升龙头带动作用”中第二款推进工业储备项目的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提升龙头带动作用”中第二款工业储备项目投产奖励、“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第一款购买设备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装备,实施技术改造。本市企业租赁使用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生产设备,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当年度,以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为依据,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50%标准,给予本市租赁企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四)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应用改造。对纺织服装、制鞋、食品、陶瓷建材、机械装备等5个行业首家实施智能化技术应用改造的企业和首家实施智能仓储改造的企业,在其完成改造投产并经验收确认后,按其投入的改造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2家实施智能化技术应用改造的企业和第2家实施智能仓储改造的企业,在其完成改造投产并经验收确认后,按其投入的改造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3-5家实施智能化技术应用改造的企业和第3-5家实施智能仓储改造的企业,在其完成改造投产并经验收确认后,按其投入的改造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纸制品、包装印刷、新材料、光电信息、晴雨伞、玩具、海洋生物等行业首家实施智能化技术应用改造的企业,在其完成改造投产并经验收确认后,按其投入的改造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自动化、智能化试点应用改造补助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提升龙头带动作用”中第二款工业储备项目投产奖励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第一款购买设备补助、第二款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四、引领提升品牌内涵

    (一)鼓励企业争创品牌称誉。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地理标志商标”等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等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家企业其他产品如果获第二件及以上上述称誉的,按第一件奖励标准的1/3额度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财政局)

    (二)引导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1、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建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质监局〉、财政局)

    2、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局)

    3、对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荣获“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园区建设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局)

    4、对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局)

    5、对获得全国、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称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财政局)

    (三)支持境外品牌商标注册。对在港、澳地区注册商标的企业,每注册一件奖励0.3万元;对在国外逐国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其实际注册费3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办理多国商标注册、以及在OHIM(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组织类机构办理多国商标注册的企业,按其实际注册费8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上条款每企业合计最高奖励限额1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财政局)

    (四)鼓励抱团开展品牌宣传。对市、镇两级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组织会员企业在境内外动车、飞机专线以及知名专业展会抱团开展品牌宣传,参与企业在10家以上的,且投入品牌宣传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场(次)给予1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五、引导产业资源整合

    (一)鼓励采购本地设备、原辅材料。晋江企业采购晋江本地企业生产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以进项发票为依据,当年度合计采购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度合计采购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二)鼓励晋江品牌企业向本地中小企业下单委托代工。对委托市内中小企业从事贴牌加工、且当年度委托企业总数在10家以上、委托加工产值占总产值30%以上的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建立产业联盟组织,开展生产运营协作。对在产能对接、产品错位、市场划分、品牌联合、销售定价等方面达成同盟协议、且在晋江注册登记设立的产业联盟组织,联盟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的,按每吸纳1家企业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营销联盟服务平台(中心、公司)设立资金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产业联盟组织在晋江境内牵头承办行业性展洽对接活动,参会专业采购商在100家以上的,参考其参会专业采购商人数,给予不同标准的活动补助。其中,参会专业采购商达到100200家的,给予补助20万元;达到200300家的,给予补助30万元;30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产业联盟组织抱团组织20家及以上联盟企业入驻境内外(晋江市域外)重点商场(商品集散中心、专业市场),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且入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其实际入驻时间,以每年1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晋江企业采取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交叉持股等方式整合省内外企业资源(包括知识产权、研发团队、先进设备等有形、无形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具体奖励扶持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发改局、金融局)

    六、推动企业管理变革

    (一)对聘请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诊断的企业,按咨询费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二)对组织高管人员参加由本级以上政府部门或高等院校、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精益管理培训活动、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缴培训费用5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5000/人,补助名额最多3/家·年。(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环节,采用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企业采购引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变革的,按其采购引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投入(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七、大力倡导节能减排

    (一)对列入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完成关闭退出的,经现场核查确认,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转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二)对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备案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次性奖励用能企业2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对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并实现节能增效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财政局)

    (四)对年度污染整治投资全市排名前10位、且投入金额在50-1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投入金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入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环保局、财政局)

    (五)对采用石粉、陶瓷废渣、垃圾焚烧炉渣、纺织鞋服边角料等工业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且通过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费用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费用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每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业废弃物处理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

    (六)鼓励工业污水再生利用。第三方机构在晋江各园区投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按设计处理规模每千吨/日补助1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工业企业使用专业运营机构投建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产出的年再生中水量达到企业年总用水量50%以上(以水量自动计量装置显示水量为依据,下同),当年度按0.5/吨给予工业企业使用中水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工业企业自行建设处理规模1000/日以上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按其实际处理规模每千吨/日奖励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财政局)

    八、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的“中小企业”为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在4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

    (二)本《意见》实施后,原《关于推动制造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企业技改提升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的意见》、《关于推进产业资源整合重组和产业联盟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品牌运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的若干意见》涉及的相应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三)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四)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五)本《意见》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六)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553日开始实施至20161231日止,201511日起至201552日参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43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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