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含图文版)
时间:2023-02-11 11:18 浏览量: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印发《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卫中医函〔2018〕8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度开展了我省首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共有1582人报名,1364人通过资格审核,1250人参加考核,其中300人考核合格,取得了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工作,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拟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后印发施行。
      本细则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福建省中医药条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工作进展
      拟于2023年上半年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新一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申报与考核工作。
      四、范围期限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
    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本细则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考核申请、考核发证、考核组织、执业注册、监督管理、附则等7章,共有条款45条,与《实施细则(试行)》相同。《实施细则》的制度框架采用其上位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颁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同框架,内容则在《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对《暂行办法》未明确的情形,如申请考核的具体条件、报名提交的材料、考核组织的要求、执业注册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或补充规定,对授权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实施的事项或者其他需要细化、提高可操作性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对于《暂行办法》颁布后其上位法修订改动的内容,遵从其上位法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总体未提高申请考核、考核发证、执业注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方面的规定基本与《暂行办法》保持一致。但补充规定如申请考核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胜任中医诊疗工作”;对师承学习中医人员的日常跟师要求作了补充规定;对申请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则做出了细化的规定,使相关内容更为明确和易于操作;参照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增加考生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由本人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就考核结论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考生不能参与,考核标准、考官执考尺度问题不在复核范围内;在福建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纳入本省医师资格、执业注册统一管理。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变更至我省执业或申请参加我省考核的,所注册、申请的中医医疗技术和病证范围如与本《实施细则》无法完全对应,可缩小技术、病证范围进行注册、申请,确实无法对应的,则不在我省注册、考核。
      符合《实施细则》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提交材料,报名申请参加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程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实践技能考试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评议。考核合格人员的执业注册、定期考核等管理参照现有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同之处是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医师资格考核后,取得的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称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执业注册后,其执业范围根据考核结论受到一定限制,只能使用规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且诊治的范围不能超过规定的病证范围。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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