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特困人员认定

特困人员,是指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制度。特困人员认定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的是识别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缺乏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的人,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

概述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及审核确认工作,市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并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持有晋江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待遇

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可享受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我市的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30%。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市民政局或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二)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三)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资金可直接拨付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在家分散供养的,根据本人意愿,救助供养资金可直接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镇(街道)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用于支付受托方的服务费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在上述协议中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对受托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协议事项落实到位。

申请说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搜索微信小程序“晋力帮”,点击救助直通车模块自行申报或登录PC端“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表申请、在线授权核对和上传佐证材料等;或者到镇(街道)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填写规范及要求

份数

1

《晋江市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材料》

填写申请人姓名、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名称

一式三份

2

《申请承诺书》

按照救助需求填写拟申请救助事项,需申请人本人签名盖指膜,时间为实际填表日期

一式三份

3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按照家庭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的家庭收入信息、家庭财产信息,没有的全部写0或者划掉

一式三份

4

《晋江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授权书》

本人及其所有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均需签名盖指膜

一式三份

5

《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表里的供养情况栏的集中供养是指居住在养老机构、福利院、疗养院等

一式三份

6

《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户口簿要有第一页家庭地址

一式三份

7

《一寸免冠照片》

申请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三张

8

《申请人现居住房屋照片》

现居住房屋外观及内部装修照片,由各镇(街道)入户调查时拍取,申请人无需提供

 

9

《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在学证明》

学生证必须有当年度有效印签;没有年度印签确认或没有学生证的,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一式三份

10

《残疾对象需提供残疾证》

第二代残疾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

一式三份

11

《患病对象需提供疾病证明》

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等

一式三份

12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需提供年收入证明》

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

一式三份

温馨提示:

1.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1.线上办理:微信小程序“晋力帮”或登录PC端“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表申请、在线授权核对和上传佐证材料等。

2.线下办理:到镇(街道)便民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

政策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晋江市民政局等12个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函》

注意事项

1.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应救尽救,应养尽养;(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3)严格规范,高效便民;(4)公开、公平、公正。

2.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审核结果

1.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同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供养金发放。

2.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相关事项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审核确认机关确定自行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调查核实阶段进行,并提出初评意见;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应在公示阶段得出评估结果。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的,应根据初评意见或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类别和与之相应的照料护理标准,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1.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综合评价:

(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审核确认机关,审核确认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和照料护理标准。

2.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注:①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由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报审核确认机关核准。③市民政局、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④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⑤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简化程序,及时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常见问题

(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护理需求,分为全自理1366元、半护理1660元、全护理2150元,机构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的基础上再提高50%,分别为全自理3225元、半护理2490元、全护理2049元。                                                                                                                                                    

(二)特困人员怎么认定?

特困人员,其中包含了3个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无劳动能力包括:1.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弱(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就学的未成年人);3.残(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无生活来源包括:1.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900元);2.因就医等情形导致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规定的。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包括:1.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2.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3.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同时满足上述3个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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