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15 12:16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因素,结合地方实际加快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工作。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三)《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目的

  通过更新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价值内涵、分配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划定了区片档次和地价标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2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7.4万元/亩、Ⅱ级区片6万元/亩。

  (三)明确了各地类的调节系数。我市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分地类,统一按地类调节系数1.0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明确了施行日期。本文件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止。2023年9月8日至9月14日期间征地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文〔2017〕46号)同时废止。

  五、政策解读人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0595-85667625。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