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图文解读
来源:晋江市民政局 时间:2023-06-22 16:28 浏览量: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图文解读

     

        2023年615日晋江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

    养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现将该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5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1231日民政部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明确统领收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202279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对评估内容、评估指标等作了细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晋江实际,晋江市民政局起草了《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初步筛选程序。收养申请人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意向时,应填写提交《收养申请意向书》《收养申请人情况登记(初步筛选评分)表》。收养登记机关将根据收养申请人数情况启动初步筛选程序,依据初步筛选评分表指标进行初步筛选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筛选进行收养评估的申请人。初步筛选得分并列的收养申请人,全部纳入收养评估。

     

     

     

     

     

     

    明确启动初筛情况。同一被收养人,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未超过5名的,全部纳入收养评估;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5名以上的,进行初步筛选,从高分到低分筛选前5名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同一批被收养人(3人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比例1:3以内的,全部纳入收养评估;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比例1:3以上的,进行初步筛选,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筛选进入收养评估。

     

     

     

     

     

     

     

    明确寄养家庭优先权利。被送养人当前寄养家庭在规定的提交收养申请意向书期限内提出收养申请的,在儿童福利机构确认寄养家庭身份后,经资格初审符合收养有关规定的,不参与初筛评分,直接将其一并纳入收养评估,不占用筛选名额。

    明确启动递补情况。确定收养评估对象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到收养申请人,或者收养申请人自动放弃评估,造成收养评估对象未达到5名时,在参加初步筛选人员中进行一轮递补,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收养评估对象。

    二是补充收养评估指标。在《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中《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收养申请人评估附加分指标》。同一被收养人进入收养评估阶段的收养申请人超过(含)2名时,启动附加分指标评估,收养评估总分为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分指标得分之和。按照评估分数,与收养评估合格且得分最高的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收养申请人基础指标得分80分以下,视作不合格,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三是规范融合期特殊情形。同等评估分值下,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父母或失独家庭、被收养人寄养家庭的,作为第一顺序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同等评估分值下,非第一顺序类别的收养申请人,无子女的优先有子女的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除上述情形外,同等评估分值下,与最先提交收养申请意向书的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前,如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同意。如被收养人不同意,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融合期内被收养人或收养申请人提出终止收养程序的,或出现民政部门应终止收养程序的情形时,在收养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且得分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进行融合。

    三、施行时间

    本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晋江市民政局负责。本文件自2023620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56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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