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24 16:39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保障政策导向与当前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的需求相匹配,晋江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充分结合晋江发展实际,着重加码扶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3个方面。

  (一)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科创型主体加码扶持。如对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推动规上企业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省级政策资金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中小型企业,本级分别再给予100%和50%配套支持。

  (二)鼓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孵化载体建设补助力度。如设立本级备案库,对符合条件入库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8万元、4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绩效排名前三的双创孵化载体给予叠加奖励,择优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型双创孵化载体。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对科技成果输出方和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的奖励力度。如对企事业单位输出科技成果的,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并取消分段限制;对促成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交易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和20万元的奖励。

  三、政策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鼓励做大做强企业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协同协作、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等5个方面,提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16项措施。

  (一)做大做强企业创新主体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科创型企业集群、鼓励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等4项措施。重点包括:①对企业获得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上不封顶;对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和50%配套奖励;②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和规上企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奖励;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给予政策配套。

  (二)深化产学研协同协作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共建实验室、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深化科技特派员服务等3项措施。重点包括:①对企业出资在属地辖区内的高校院所、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②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③对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给予100%配套。

  (三)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方面。提出加强双创载体建设、实施双创载体激励奖励、奖励科技进步成果等3项措施。重点包括:①对入库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其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的,按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绩效排名前三的双创孵化载体,按名次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②对新认定的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③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评省级以上科技奖(专利奖)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并鼓励相关人员申报认定晋江市级以上人才。

  (四)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等2项措施。重点包括:①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晋落地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的,按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在晋就地输出技术的,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按其促成的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年度每家机构奖励最高100万元,每名技术经纪人最高20万元。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方面。提出推进知识产权认证、加强专利保护工作、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4项措施。重点包括:①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的每件奖励4万元,每年度最高30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②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保险费用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四、其他事项

  《若干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正式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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