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鼎(460006********5616):
我中心于2026年1月8日作出《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晋社保责退字〔2026〕14号),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经核查,你于2023年 1 月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1764元,大写:壹仟柒佰陆拾肆元整。我单位于2025 年12月3日向您公告送达《返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函》,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1764元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账户名称:晋江市社会保险中心
银 行 账 号:1408012129601322959
开 户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附 言:(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风险防控科 电话:0595-8560507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晋江市晋兴成发大厦333号晋江市
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晋江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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