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烟:
本局已受理杨春烟提出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6年2月5日作出晋人社工认[2026]3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5年12月10日,杨春烟向我局提出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当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杨春烟系晋江市陈埭镇好友汽车修理厂的辅助工;2025年9月19日上午11时19分许,杨春烟从该公司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青阳街道泉安中路力佳橡胶总汇店购买配件,途经晋江市陈埭镇河滨南路出晋江市陈埭镇理学路东43米路段时,和一辆客车碰撞发生事故受伤,其伤情经晋江中医院诊断为:1、胸部多处损伤:1)左侧第3-6肋骨骨折,2)肺挫伤,3)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2、头皮挫伤(左颞部)。
杨春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因你方下落不明,我局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送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送达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该工伤决定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196号
联系电话:0595-85661348
附件:晋人社工认[2026]3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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