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灵源街道曝光1起违规电焊执法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曝光台
案例
关键词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基本情况
近日,晋江市灵源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英塘社区某店铺开展消防检查时,发现店铺有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遂依法开展相关调查。
处理结果
据查,违法行为人孙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利用电焊枪设备作业焊接货车车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孙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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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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