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人社监罚〔2023〕20号)
时间:2024-01-17 16:15 浏览量:
     

     

    晋人社监罚〔202320

     

     

    当事人彭渝(晋江市青阳才耀足浴店经营者,该单位于2023年2月13日注销)

    身份证号码5002302004060223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35W2616

       址:晋江市青阳街道国际大厦388号

       由:无证照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工

    2023年9月28日,我局收到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晋检行公建202336号),发现你(单位)涉嫌招用未成年工钟大鹏、郭家骏、冉江、郭志新。2023年10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报送钟大鹏、郭家骏、冉江、郭志新劳动用工材料,你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陈述上述四人均已离职。经调查,你单位原名为晋江市青阳彭渝足浴店,对外名称为皇佳唱吧K歌沐足唱吧,2022年12月12日变更为晋江市青阳才耀足浴店,并于2023年2月13日注销。钟大鹏(2006年11月6日出生)、郭家骏(2007年6月10日出生)、冉江(2007年9月25日出生)、郭志新(男,2008年8月23日出生)受雇于你(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上述四人于2023年5月16日先后离职。鉴于你单位已于2023年2月13日注销,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你于12月25日清退上述四名未成年工。

    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照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工,以上事实有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向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人社监罚告202320号),依法告知将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五类第83项一般档的规定,决定如下行政处罚:你无证照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网上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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