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公告
肖绪光:
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520****
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龙港镇钟山村茨林坑一组
违法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玉湖村东区44 号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印花车间正在生产,洗板池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化粪池并外排至农村污水管网。采样人员在你加工点水沟铁皮水箱外排口取水样1份送泉州市骏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JSHJ2025100231号)显示,铁皮水箱外排口水样:CODcr1493mg/L,氨氮7.16mg/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分级4.1.3,你加工点清洗废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即CODcr:500mg/L,氨氮15mg/L。你加工点铁皮水箱外排口排放的清洗废水CODcr浓度最高超标1.96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得出,对你的违法行为,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00元)。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对你作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晋环罚告字〔2025〕4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告送达。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地 址:青阳街道迎宾路16-1号2楼
邮政编码:362200 联系人:法规案审室
电 话:8562335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晋环罚告字〔20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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