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罚〔2025〕4号
当事人:泉州溢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8U640C01
法人代表:黄月红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350583xxxxxxxx1860
法人代表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诗丽村宝岫16号
根据厦门海关所属高崎海关2025年7月16日关于“泉州溢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情况通报》与随后财政局就通报内容到企业所在泉州出口加工区进行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未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未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且在财政部门2025年10月24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厦门海关所属高崎海关《情况通报》、晋财政〔2025〕立字5号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制)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财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造成会计信息明显失真,或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或给国家及会计资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我局出具的非税票据上载明的缴纳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晋江市财政局
2025年 12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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