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文投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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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凌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0181 ***1562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12层21室
根据采购人提交的《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大院物业服务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申请退出的函》,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参与泉州市晋兴拍卖有限公司组织的“市委大院物业服务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82]JXCG[GK]2025004,以下简称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4月26日,采购人发布结果公告,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2025年4月30日,代理机构于向你公司邮寄《福建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物流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5年5月1日签收。2025年5月18日,你公司以“拟派人员项目经理因病故不能到位”为由向采购人口头提出中标退出申请,采购人明确告知放弃中标资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你公司仍坚持放弃并于5月22日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的《中标退出申请函》。2025年5月24日,代理机构书面告知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后,你公司仍表示放弃中标。
以上事实有:1、《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大院物业服务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申请退出的函》;2、《中标退出申请函》;3、《法律责任告知书》;4.《泉州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5、《财政调查(询问笔录)》;6、《市委大院物业服务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350582]JXCG[GK]2025004);7、《市委大院物业服务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8、福州文投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相关材料等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219.987624万元的5‰计10999.3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票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晋江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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