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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办结
4.所需材料:
(1)已满18周岁的:
a.《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b.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2)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
a.《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b.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c.子女未满10周岁,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场办理,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d.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
a.《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b.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c.子女未满10周岁,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场办理,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d.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4)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健在
a.《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b.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c.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