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李小红
时间:2025-03-1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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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 |||||
| 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根据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闽0502执恢577号、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502执恢577号之一文,我单位将对晋江市泉安中路599号浔兴·翰林春天11幢(中央公寓)504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21)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27号)进行司法注销。请您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交还我单位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如在履行期限内未交还,我单位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法将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通知!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03月03日文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现公告作废。 | |||||
|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坐落 | 备注 |
| 1 | 闽(2021)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27号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李小红 | 晋江市泉安中路599号浔兴·翰林春天11幢(中央公寓)504 | |
|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0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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