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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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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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房权证金井字第04-100668号、晋房金井共字第04-30077号、晋集用(2006)第10133号、晋集用(2006)第10589号 |
蔡时河、洪锦云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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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金井镇金井村金东路28-1、28-2、28-3、28-4、28-5、28-6、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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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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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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