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锋与泉州木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6-10-27 14:5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木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春跃):

    本委受理吴俊锋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10月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211.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11.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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