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南昌蓝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会统):
本委受理方淑琴与你公司之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1886-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方淑琴与被申请人南昌蓝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6月3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南昌蓝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方淑琴支付医疗费43782.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8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836元,合计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壹佰叁拾捌元零伍分(¥201138.05)。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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