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厦门凡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代春):
本委受理杨伍义与你公司之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7月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而享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待遇合计人民币178983.2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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