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华与晋江市宏裕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6-07-15 17:43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宏裕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天爽):

    委受理陈年华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128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柒佰贰拾叁元整(¥64723.00)。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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