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连星与泉州市鲤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一案——裁决公告
时间:2026-05-18 17:0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鲤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纯):

    本委受理付连星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47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付连星主张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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