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龙升誉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科):
本委受理冯仁华与晋江市龙升誉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9567.68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7838.4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67.6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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