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树明与晋江志合鞋材有限公司之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6-05-11 16:4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志合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妞):

    委受理廖树明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139-2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384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2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捌佰贰拾元整¥143820.00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21日起解除。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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