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志合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妞):
本委受理廖树明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139-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住院护理费112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元整(¥1540.00)。
二、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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