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与福建双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6-05-09 16:46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双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设):

    本委受理吴胜与你公司之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330-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胜与被申请人福建双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1月22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福建双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751.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合计人民币玖万壹仟伍佰壹拾壹元陆角贰分 (¥91511.62)。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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