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池店镇小呆瓜家具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文灿):
本委受理陈春蕾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0952元(人民币壹万零玖佰伍拾贰整);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52元(人民币壹万零玖佰伍拾贰元整);四、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28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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