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黔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仙):
本委受理吴幼莉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至2026年0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53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8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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