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青阳嘉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嘉莉):
本委受理洪传文与你餐饮店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338-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就申请人仲裁请求第一项中确认劳动关系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洪传文与被申请人晋江市青阳嘉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1月22日至2026年1月2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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