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鹏旭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龙):
本委受理袁月花、魏尊锋、张茶连、黄宏金、罗良妹、洪河川、王天英、游宝丽、孙传凤、唐仁欢、陈轮青、黄明俊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6〕141-1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12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玖万叁仟壹佰肆拾贰元整(¥93142.00),其中袁月花11266元、魏尊锋10000元、张茶连5731元、黄宏金5328元、罗良妹7089元、洪河川6709元、王天英6721元、游宝丽15956元、孙传凤4000元、唐仁欢5883元、陈轮青11009元、黄明俊345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袁月花、魏尊锋、张茶连、黄宏金、罗良妹、洪河川、王天英、游宝丽、孙传凤、唐仁欢、陈轮青、黄明俊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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