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福建夜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贵):
本委受理赵龙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至10日的工资4781.6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0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300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4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372.41元(最终金额以仲裁庭核算为准)。五、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6000.00元。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5年2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04月20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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