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北京哲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运舟):
本委受理马健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2月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欠发工资共计人民币125013.1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609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8日下午16时0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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