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省泉州市嘉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涛):
本委受理许蓥滢与福建省泉州市嘉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988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17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9648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8976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00元;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5年9月17日至2026年1月8日的五险一金;七、确认申请人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迟到无责。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9日下午15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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