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欣与晋江市内坑镇远格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6-03-09 17:1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内坑镇远格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清辉):

    本委受理梁宇欣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2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0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03日期间的工资4666.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49日上午85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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