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内坑镇远格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清辉):
本委受理马晓飞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1月20日至2026年01月07日期间的工资10533.3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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