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冠鼎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
本委受理陈向阳与泉州市鼎冠鞋材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2月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的工资66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8039.05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2156.85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0367.2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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